6月1日起 杭州将正式施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22-05-11 08:56:44杭州日报

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和《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两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宣传贯彻举措。

《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和《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都于2021年12月30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加强对自发聚集活动管理

《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二十五条,不分章节,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原则、部门职责分工、安全等级管理、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许可、临时设施管理、安全检查、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以及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在国务院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作了细化补充,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了安全等级管理、安全许可程序,并加强了对临时设施安全和自发聚集活动的管理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在立法的过程中,着重解决了影响实践操作的许可事项范围、许可条件交叉、临时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并作了明确规定。

比如,在实践中,部分开放式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无法准确预计可能参加的人数,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难以确定,因此《规定》明确:“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一千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等原因,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并不明确。对此,《规定》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使用的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同时,各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临时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协作配合。

近年来,群众自发聚集活动数量有上升趋势。群众自发聚集活动没有明确的组织者且在开放空间内,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但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本《规定》作了创制性规定。

根据《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作为法规的主要实施部门,将重点从强化评估、紧密协作、数字赋能三方面发力,推动《规定》全面贯彻实施。

市公安局将依法指导承办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各类风险程度进行全面评估,并突出疫情风险专业评估,指导督促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防范和控制措施,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将积极推动市政府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推动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协同,推动《规定》顺利实施。在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实效方面,市公安局将结合亚运安保智能无感的要求,推行电子票和多码合一结合查验,推动智慧安防场馆建设,加强安保科技应用,全力推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智慧化和科技化。

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

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开展建设活动需守规范

新修订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六章六十三条,对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利用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在界定湿地公园具体区位,明确法规适用范围的同时,对湿地公园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执法主体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在管理体制上,《条例》明确市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管理机构对湿地公园实施统一管理,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在执法主体上,《条例》规定湿地公园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条例》专设“规划与建设”一章,从明确规划编制要求、严格限制建设活动两方面对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作出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今后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一要符合条例的限制性规定,二要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三要符合“占补平衡”要求。

杭州西湖西溪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西湖西溪管委会作为这部法规的主要实施部门,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并依托专业力量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同时,从严实施湿地公园重大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审查机制,严控建设行为,严把生态保护关,确保西溪范围内的物业业态、建筑风格、重大活动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匹配,避免过度商业化。

为保持湿地原生态,贯彻湿地公园保护第一的保护管理原则,《条例》从加强水体保护、加强动植物保护、加强人文历史风貌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西湖西溪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管委会正着手开展湿地公园捕捉水生动物、采集植物资源、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参观游览、经营服务、车辆船舶通行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调研起草工作,推动各项管理规定早日出台。同时,管委会将严格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积极整合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运管等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大、加密执法巡查力度、次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并加强与湿地公园周边地区的执法协作,实行联动保护。

今后市民进入湿地公园游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一方面,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区域行驶、停放,不得影响游览安全。另一方面,应当遵守条例相关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攀折花草、竹木,擅自采摘柿子、青梅、枇杷、竹笋等;禁止在湿地公园水域游泳、洗澡、洗涤污物等等。

(记者 郭燕)

关键词: 安全管理 事项范围 湿地公园 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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