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艾尔公司万寿草牌灵芝孢子粉“标签含虚假内容”、伪造隐匿生产记录被从重罚款761万元
2020-04-07 18:05:39

中国网财经4月7日讯(记者 张润琪)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中美艾尔(北京)国际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艾尔公司”)旗下产品“万寿草牌灵芝孢子粉颗粒(无糖型)”,因“铅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且公司提供不实的批生产记录”,被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局给予行政处罚,并处罚款761.17万元。

《行政判决书》显示,在受到处罚后,中美艾尔公司先向北京市通州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而通州区政府维持了通州区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美艾尔公司继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通州区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通州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一审法院驳回中美艾尔的诉讼请求;最后,中美艾尔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的诉讼请求再次遭到驳回,北京市三中院的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裁定结果。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中美艾尔公司,对方工作人员表示,需向领导反馈后给予答复,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上述《行政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28日,通州区市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的函件,内容为中美艾尔公司委托西安佳诚药业有限公司(“佳诚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70301的万寿草牌灵芝孢子粉颗粒(无糖型),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铅(以Pb计)项目检验结果为1.20mg/kg,不符合该产品标识企业标准《中美艾尔(北京)国际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TXZMA0001J-201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5月30日,通州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中美艾尔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现场向中美艾尔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中规定,铅(以Pb计)的含量标准为“≤2.0mg/kg”,而中美艾尔公司产品的执行标准为《中美艾尔公司企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产品中铅(以Pb计)含量标准为“≤0.3mg/kg”;故而中美艾尔公司上述涉案产品的铅含量“1.20mg/kg”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最终,通州区市场监督局认定中美艾尔公司上述产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并对中美艾尔公司进行了处罚。

案情通报显示,中美艾尔公司于2017年3月委托佳诚公司生产涉案产品21910盒,随后,中美艾尔公司向四川省格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了该产品20900盒,销售单价35元/盒;其余1010盒,中美艾尔称已在参加展会时赠送现场观众使用。

最终,中美艾尔公司召回该产品613盒,其它已销售涉案产品涉及违法所得710045元,货值金额为766850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中,中美艾尔公司还曾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不实的“批生产记录”,并因此受到了“从重处罚”。

上述判决书显示,在案件前期办理过程中,中美艾尔公司称涉案产品共生产了4970盒,并向通州区市监局提交了生产数量为4970盒的《保健食品批生产记录》,中美艾尔公司并称所委托生产的涉案产品全部都用于了赠送,且不向监管部门提供产品销售途径及票据。

针对此情况,通州区市监局分别向涉案产品经营、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核查,最终查明中美艾尔公司涉案产品共计生产了21910盒,其中大部分(20900盒)均用于销售而非赠送。

此后,中美艾尔公司承认前期曾提供不实“批生产记录”,并据实提交了该批产品真实的《保健食品批生产记录》。

2019年2月21日,通州区市监局向中美艾尔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并于 2019年4月10日召开了案件听证会。听证会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中美艾尔伪造、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项情形,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参照《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条款,通州区市监局对中美艾尔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613盒;没收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710045元,并处货值金额9倍罚款6901650元,合计7611695元。

天眼查显示,中美艾尔成立于1998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杨铭柱,持股比例40%,另外两名股东为李涛持、张延林,股比例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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