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被羁押了15年4个月(5611天)后,河南商丘男子吴春红在浙江金华监狱被无罪释放。
2004年前,吴春红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却因一起投毒案人生轨迹发生逆转:警方认定其投毒杀人,最终被判无期徒刑。昨日,吴春红案再审宣判,河南高院改判吴春红无罪。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上吴春红,他说:“我终于清白地出来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杨志敏
图片视频 受访者提供
4月1日
吴春红出狱,儿子与他见面抱头痛哭
吴春红当年出事时,儿子吴云磊刚9岁。4月1日下午6时许,吴云磊告诉记者,他和父亲正坐在救护车上往家里赶,目前离家还有500公里。此刻的吴春红因胃痛头疼正躺在车上休息。
吴云磊介绍,当天上午十点半左右,他在高速公路入口接到了父亲。“与监狱方面在高速入口做的交接,见到爸爸后,他抱着我痛哭,好久都没说上话,他哭我也哭。”上车后,吴云磊帮父亲换好衣服,父子俩拍了张合影。
吴春红给在老家的母亲和女儿吴莉莉拨通了视频电话,电话两端的亲人泪流满面,声音哽咽。“女儿,我出来了!”“我知道,在家等着你嘞!你情绪别激动,照顾好身体!”吴莉莉安慰父亲:“爸你别哭,你一哭奶奶也哭,奶奶一哭我也哭,你要调整好情绪,照顾好身体!”
许久,吴春红才长叹一口气:“我终于清白地出来了。”吴云磊感觉父亲并没有无罪释放后的轻松,更多的只是无奈,之后又是长久的沉默。中午时,父子俩才聊了几句。吴春红告诉儿子,目前先治好病,其他的还要咨询过律师再考虑。
2004年
一起离奇投毒案,造成1名孩子死亡
据河南高院(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书,吴春红曾在民权县周岗村经营加工木材生意,因装电表及用电等问题,与村里电工王战胜产生矛盾。
2004年11月14日早上,王战胜用村里的大喇叭催吴春红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王战胜口气强硬并联想到以前与王战胜的矛盾,便产生投毒报复王战胜之恶念,遂从家中取出存放的毒鼠药带在身上到王战胜家交电费。
交完电费,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内,将鼠药投放到面瓢内的面粉中。次日早上,王战胜用该面粉煎了面食,其子王某龙(3岁)、王某峰(6岁)食用后先后中毒,小儿子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刑事裁定书显示,在案发现场有3名证人。吴春红在公安侦査阶段的供述证实,交完电费后,其和本村的王某轩一起走出王战胜家堂屋门,趁王某轩走出大门,院内无人之机,其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内,进行投毒。
由此,河南高院驳回吴春红的上诉请求,维持商丘中院认定的“被告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2005—2016年
4次判刑,3次发回重审
正当所有人以为这起“投毒案”已终结时,2016年6月,吴春红向河南高院递交申诉状,并要求河南高院撤销裁定,宣判自己无罪。
此前,“投毒案”已经历了4次判决和3次撤销重审的过程。
吴春红代理律师李长青告诉记者,河南高院和商丘中院曾因该案有过5年的“拉锯”。
2005年6月23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吴春红提出上诉。同年12月9日,河南高院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6月24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吴春红再次提出上诉。同年12月22日,河南高院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7月13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吴春红又一次提出上诉。同年10月30日,河南高院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11月1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吴春红仍旧提出上诉。次年7月6日,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期间吴春红数次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无罪,且对自己无罪的原因做了详尽的说明。服刑期间,吴春红仍不认罪,不断写申诉书。法院曾到监狱给其办理减刑程序,但是被其拒绝了。吴春红女儿吴莉莉告诉记者,父亲曾说:“如果同意减刑就要认罪,写认罪书,我没有干,写不出来,如果不能清清白白地出去,就是老死到监狱里面也不能认罪。”
案件背后
姐弟俩辍学打工
爷爷和姐姐接力申诉
吴春红被羁押后,家里的天一下子塌了。
吴莉莉出生于1991年,父亲被抓时,她12岁,弟弟9岁。“家里的经济支柱一下子倒了,母亲不得不到广东等地打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她和弟弟很早就辍学了,为了生计打工。在吴莉莉姐弟心中,父亲是个心灵手巧、脾气和善的人,“父亲不可能投毒伤害他人,况且他和人家也没有多大过节。这也是父亲一直坚持申诉,爷爷不顾年迈,多年来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的原因。”16年来,为帮父亲洗清冤屈,家人邮寄了六七百份申诉状。
2015年左右,她找到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父亲的案子才逐渐出现了转机。
吴莉莉告诉记者,今年3月29日得到通知,她父亲的案子4月1日再审宣判。“这天9点多我接到消息说已经宣判了,我父亲无罪释放。”
吴莉莉说,父亲回来后,家人准备把他身体先调理一下,让他尽快适应社会,会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李长青:
三次走访案发现场,还用无人机勘查
李长青和金宏伟是本案代理律师,李长青接触到此案是在2015年。李长青向记者讲述了代理此案的整个过程。
吴春红案主要定罪的依据就是指控他去厨房投毒。“但进厨房需要推门,推门会留下指纹,地面也会留下脚印或毛发。另外,原来的笔录里还说吴春红在厨房的窗台上把马达轮故意弄出声响,但细细看案发当天拍摄的现场勘查照片,上述的所有证据都没看到。”
后来,李长青三次实地走访案发现场。“2018年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后,我去现场还用无人机进行航拍,把整个村庄、街道以及吴春红家和每户证人住房的位置关系在空中固定下来。”李长青介绍,这样做的好处是画面直观,可以推翻原有不合逻辑的证人证言。李长青举了一个例子,“原有证据中有个证人说,看见吴春红在路上烧纸条,我们问他是去哪的路上看到的,他说是去他儿子家吃饭。但航拍画面显示,他去他儿子家根本就不应该走那条路,因为画面显示那是一条C字形的弯路,完全没必要也不符合逻辑,所以他的证词很不可靠,没有合理性。”
河南高院:
将认真反思该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此案为何改判吴春红无罪?河南高院审判长介绍,后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予以采纳。
针对该案,下一步法院还会做哪些工作?审判长说,我们将认真反思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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