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增城区警方公布,在智慧新警务技术的协助下,轰动一时的“梅姨”等人拐卖多名儿童一案中,申军良15年来坚持不懈寻找的被拐儿子申某终于找到了!目前申军良的儿子已向警方表示,要求和父亲回家。
15年等待,终于迎来了团圆,我们由衷为这家人感到高兴。而找到儿子之后,紧接着一个问题是,申军良一家这些年所受到的伤害,该如何补偿?
此前,在一审中,申军良夫妻向五位人贩子共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300万元。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申军良夫妻的赔偿请求。其中一个理由是,申军良并非拐卖儿童案中的被害人,不具有主张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
我研究了被拐儿童的父母能否获得司法救济的问题,惊讶地发现,2011年来公开查询到的刑事案件判决中,均无支持被拐儿童父母赔偿请求的案例。但在我看来,这不仅反常识,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被拐父母应具有刑法上的被害人资格。拐卖儿童案件中,除了被拐儿童是被害人外,其父母也应认定为被害人,因为父母的抚养权受到了侵害。
而根据刑法,拐卖儿童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除了儿童自身的人身自由和被抚养权受到侵犯,父母对于小孩的亲权也明显受到了侵犯。
所以,拐卖儿童案件中,儿童和父母应同时被列为被害人。如果被拐儿童的父母不能认定为被害人,就等于说父母对于孩子的亲权不受刑法保护。
其次,将被拐儿童父母认定为拐卖儿童案中的被害人后,父母应获得相应赔偿。
父母为寻找被拐儿童,耽误了工作,并支出了差旅费,在一般侵权案件中,这些损失都被纳入侵权赔偿范围,同时还可支持亲权受损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刑法通过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方式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不再另行处以经济赔偿。但刑附民案件中,除被拐儿童父母的精神损失可不支持外,仍可支持误工费和寻子的差旅费。
因此,寻人行为合法、合情、合理,司法救济缺不得,人贩子应当对被拐儿童的父母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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