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红街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
一、疫情防控日常须知
1. 新型冠状病毒可持续人传人,主要传播途径为飞沫传播(打喷嚏、咳嗽等)和接触传播(用接触过病毒的手挖鼻子、揉眼睛等)。
2.应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是相对封闭、空气流动差的场所,如温泉、影院、网吧、商场、车站等。
3.家庭置备体温计、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家用消毒物品等物品。
4.保持居室整洁,勤开窗,经常通风,定时消毒。
5.物体表面可选择二氧化氯等含氯消毒剂或湿巾擦拭。
6.喝板蓝根、熏醋等方式,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均无作用。
7.抗生素用于治疗细菌感染,对预防病毒感染无效,反而可能发生药物不良反应。
8.平衡膳食,均衡营养,适度运动,充分休息。
9.做饭时,切割熟食和生食的刀具、案板分开。肉、蛋类高温彻底煮熟后食用。
10.避免身体抵抗力下降,合理休息、不熬夜、不过劳。
11.主动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
12.老人、儿童等免疫力较低的人群,更应做好日常防护,每天量体温。
13.外出时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与他人的近距离接触。口罩使用方式:(1)鼻夹侧朝上,深色面朝外(或褶皱朝下);(2)上下拉开褶皱,使口罩覆盖口、鼻、下颌;(3)将双手指尖沿着鼻梁金属条,由中间至两边,慢慢向内按压,直至紧贴鼻梁;(4)适当调整口罩,使口罩周边充分贴合面部。
14.正确佩戴合格口罩产品,只要戴一个就可以,多个叠加不能累计效果。
15.未接触过疑似或确诊患者且外观完好、无异味或脏污的口罩,回家后可放置于通风干燥处,以备下次使用。
16.口罩在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需及时更换。普通人使用过的口罩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处理即可。疑似病例或其护理人员用过的口罩,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17.取下口罩时应避免手接触到外层污染面,处理完口罩后清洗双手。
18.人与人之间接触时,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
19.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手肘遮住口、鼻。
20.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有盖垃圾箱内。
21.尽量避免前往售卖活体动物(禽类、海产品、野生动物等)的市场。
22.从公共场所返回、咳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
23.返回家后,立刻更换衣服,衣物尽快清洗。
24.尽量避免乘坐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25.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定期清洗和消毒。
26.保持公共场所内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加强通风换气。
27.远距离出行人员,应事先配备口罩、便携式免洗洗手液、体温计等必要物品。
28.在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场所和乘坐交通工具时,要佩戴 KN95/N95 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
29.妥善保留旅行时的公共交通票据信息,以备查询
30.若从疾病流行地区返回,应尽快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 14 天。
二、防控期间个人及单位的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服从防控部门安排指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财产征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街道办事处防控职责
1.组织动员。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2.健康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卫生治理。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4.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5.编制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物资储备。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群防群治。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四、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责任
1.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对于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见《民法总则》第 179条)二是行政责任。(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三是刑事责任。(见《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2.编造、故意传播疫情等的法律责任。(见《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3.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法律责任。(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4.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法律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5.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的法律责任。(见《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6.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法律责任。(见《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7.故意隐瞒信息导致疫情传播的法律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8.利用疫情灾害诈骗公私财物的法律责任。(见《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9.假借疫情灾害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见《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0.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控人员履职的法律责任。(见《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见《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控不力的法律责任。(见《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13.挪用救灾物资的法律责任。(见《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其它
(一)《遵义市红花岗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和聚众娱乐有奖举报的通告》(区疫防控领发﹝2020﹞12号)。
举报范围及内容:
1.组织和参与聚餐、聚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包括2户及2户以上的家庭及亲友聚会聚餐、小区邻居串门访友等多人聚集行为)。
2.组织和参与赌博、打麻将、玩扑克等聚众性娱乐活动的(包括小区内组织和参与聚众性娱乐活动)。
3.违反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举办酒席、群众性集会等集聚活动的。
4.在防疫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的。
5.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未按市政府、区政府要求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举报方式及渠道:
1.举报方式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疫情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及时交所在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2.举报电话
海龙镇:28910034
巷口镇:28915453
深溪镇:28455002
金鼎山镇:28955006
长征办:28917729
北京办:23222525
延安办:28822363
中华办:28823708
中山办:28235652
老城办:28223629
万里办:28222120
迎红办:28420429
忠庄办:28422657
南关办:28421597
舟水桥办:28467586
区委督查局:28433101
举报奖励和规定:
1.举报疫情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给予300元奖励,由所在镇、街道立即兑现。疫情信息对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起到积极作用的,经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提高举报人奖励金额。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2.接受举报的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违反者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恶意举报、弄虚作假、无中生有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3.未尽事宜由红花岗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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