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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客了解到,2月5日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此次调整将于2020年2月17日开始实行。此次调整变化与1月22日下发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无异。
主要是以下几点:
1、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收紧公积金贷款条件)
2、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首次贷款,可借款余额之和的20倍;第2次贷款的,可借款余额之和的10倍。(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首贷、二贷额度不一样)
3、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50%。(增加对二贷首付款比例的要求)
4、停止3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以后只能用2次,第二次申请贷款需在第一次贷款结清后满2年才可再次申请)
5、取消以下几种提取政策: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重大疾病、低保家庭子女考取大学以及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民生类提取。(租房、商贷购房、全款购房是可以进行公积金提取的,且每年可提取一次,购房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贷款的还款额,租住商品房提取金额为15000元/年,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交纳租金总额。)
此外,详细说明了2020年2月16日前(包括2月16日)已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符合中心首付款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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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次调整正文: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作用,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全面落实“同城同政”要求,现就中心现行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具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贷款条件;
(二)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首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第2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
(三)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50%;
(四) 停止3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一)取消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政策,2020年2月16日前(包括2月16日)已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符合中心首付款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
(二)取消重大疾病、低保家庭子女考取大学以及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民生类提取政策;
(三)允许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费用。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通知内容由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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