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9年1月至11月,江苏检察机关共对1098个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或其工作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如何合法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我们非常欣喜,各地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视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权利保障,护航民营企业发展。”近日,律师许峰说起他代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的处理结果,颇有感慨。江苏省昆山市一家有影响力的房地产商负责人要求下游的7家企业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外,“再开点儿发票,目的是拉高建筑成本,纳税时能省点”。许峰说:“虚开发票的这家单位,首先它处于从属地位,被动地开具发票,主观恶性不是很大。事发之后,在税务机关查处时,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接受了行政处罚,把该补的税都补了,该交的罚款都交了。”
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前,7名企业主全部自首,坦白自己虚开发票的全过程,且证据充分。不久之后,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行,7人均被取保候审。因案情重大、复杂敏感,检察院决定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收集所有的定罪量刑证据。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海东分析:“了解到7家企业虚开发票是因为建筑企业是下游企业,为了方便从开发商处承接工程、催讨工程款,不得不答应开发商虚开发票的要求,系被动实施犯罪,期待可能性较低,主观恶性不大。”
根据相关规定,一旦企业被追究刑责,将不能再继续承接工程。王海东说:“被判刑的企业不得被列入预选承包商,相关企业日后无法承接相应的工程,这对企业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最终,检察院对这7名企业主依法从宽处理,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助于7家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同时,对于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开发商及其经营的3家公司以虚开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为其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创造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王海东说:“不能因为害怕承担风险就草率起诉。诉与不诉的标准不在于数额大小,而在于何种决定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江苏省常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也很典型。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陶猛等14人利用在某知名橡胶公司技术服务科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25家轮胎销售代理公司的32名负责人,在对轮胎售后理赔服务过程中,采用虚假判定轮胎质量等手段,将代理商无质量问题轮胎判定成符合公司“三包”理赔的情形,致使被害公司作出理赔,损失2400余万元。代理商胡某说,参与虚假理赔,也是不得已的行为。“我们担心不配合会影响正常的理赔,不敢拒绝他们提出的虚假理赔要求,不得已才同意里应外合。”
据介绍,涉案的25家代理商均系该橡胶公司在全国各省的一级代理商,运营着该公司全国80%的销售网络,涉案的32名代理商负责人均为各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多家企业是大中型民营企业。代理律师傅迪凡介绍:“就我的当事人的情况来讲,他大概涉嫌40万到50万元之间的犯罪金额。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他也是在山东片区的一级代理商,也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物,他希望我们最好能给他办不起诉,也就是说不会留下人生污点。”
常熟市检察院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不“入罪即诉”、不“一诉了之”,充分听取被害单位及其所在地常熟经济开发区党委政府意见,将被动参与虚假理赔、非法获利用于企业运营等主观恶性较小的20名代理商负责人与其他同案人员区分处理。对12名积极参与、涉案金额巨大的代理商负责人,充分考虑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后果,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缓刑;对14名涉案的该橡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依法建议判处实刑。这些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常熟市检察院检察长夏军说:“我们在依法的前提下,不突破法律规定,充分运用案件中体现的民营企业从犯自首、退赔、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最大限度地给予从轻从宽处理,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结合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提出了针对性完善企业内部管控和风险防控意见建议,得到被害单位采纳;协助被害单位组织召开全国代理商大会进行警示教育,开展犯罪预防讲座进行风险提示,受到代理商的欢迎;应地方党委政府邀请,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密集区域建设非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基地,形成犯罪预防的长效机制。
夏军说:“我们在办理这些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注重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将办案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投资发展信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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