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10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营业部车险业务系统2018年-2019年期间的23469笔代理业务中有445笔业务存在不同投保人电话号码重复的现象。
季晓君作为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改正,并处40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对季晓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
主要负责人:汪伟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营业部车险业务系统2018年-2019年期间的23469笔代理业务中有445笔业务存在不同投保人电话号码重复的现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客户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改正,并处4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银保监罚决字〔2019〕10号
当事人姓名:季晓君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营业部车险业务系统2018年-2019年期间的23469笔代理业务中有445笔业务存在不同投保人电话号码重复的现象。
季晓君作为人保财险常州市分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客户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季晓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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