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锦州农商银行两名员工获刑,违法放贷数百万供自己使用,案发后不能归还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锦州农商银行两名员工违法放贷的一审判决书,其中一人为支行行长。
经法院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锦州农村商业银行孙家湾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借用他人资料贷款共计人民币269万元,供自己使用,案发前被告人刘某归还部分利息,本金尚未归还。
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韩某作为锦州农村商业银行孙家湾信用社信贷员,违反国家规定,在借款人未到场、未核实抵押物真实性的情况下,导致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230万元。案发后,贷款均未收回。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韩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刘某作为单位负责人,对下属违规办理贷款的行为未尽审核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刘某、韩某有期徒刑1年半,对韩某处以缓刑,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资料显示,锦州农商银行是在原天桥农商行和太和联社的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锦州市第二家本部银行。目前下辖营业网点3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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